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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新吉化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媛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2MA17APKY3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7楼71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2
(2024)吉0113民初775号
合同纠纷
徐**
吉林市新吉化农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05064号
经查,当事人与一吉化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日期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加工产品为肥料产品,一吉化负责生产化肥,当事人负责销售。第四元素-植物调节性肥料于2025年3月份生产,共计生产10吨,已销售7吨共计175袋,剩余3吨自用。产品外包装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委托生产化肥80元/吨,销售价格92元/袋,销售产品的经营额共计23000元。经调查,该款化肥产品包装正面印有“NPK56% N-P2O5-K2O 26-14-16”字样,根据该企业标准说明: NPK代表供求浓度需求中农品款,浓度较低,可用作农业;N-P2O5-K2O 26-14-16代表氮磷钾的物质质量,56%是总物质质量和。但上述内容没有在产品外包装和显著位置标注,也未说明该数字代表物质质量而非养分含量,其外包装标注氮磷钾以及相对应的数字极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氮-磷-钾的养分含量分别为26%-14%-16%,总养分含量为56% 。
经查,当事人与一吉化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日期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加工产品为肥料产品,一吉化负责生产化肥,当事人负责销售。第四元素-植物调节性肥料于2025年3月份生产,共计生产10吨,已销售7吨共计175袋,剩余3吨自用。产品外包装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委托生产化肥80元/袋,销售价格92元/袋,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100元。经调查,该款化肥产品包装正面印有“NPK56% N-P2O5-K2O 26-14-16”字样,根据该企业标准说明: NPK代表供求浓度需求中农品款,浓度较低,可用作农业;N-P2O5-K2O 26-14-16代表氮磷钾的物质质量,56%是总物质质量和。但上述内容没有在产品外包装和显著位置标注,也未说明该数字代表物质质量而非养分含量,其外包装标注氮磷钾以及相对应的数字极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氮-磷-钾的养分含量分别为26%-14%-16%,总养分含量为56% 。 当事人使用并销售NPK56%26-14-16型第四元素-植物性调节性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版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已构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版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