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泗县张万军粮食购销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万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324MA2QBPRB48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屏山村大张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泗市监处罚〔2026〕514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初从江苏睢宁县购进一台电子汽车衡安装于泗县张万军粮食购销点,此电子汽车衡型号规格:SCS-100,出厂编号:7060809,测量范围:0t-100t,生产厂家:徐州开元衡器厂。截至案发时,该粮食购销点使用上述电子汽车衡用于粮食购销称重结算,属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秤体未粘贴检定合格印证,也未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1;罚款叁佰元。
300.00元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