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永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02MA5PXP277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达西路607号怡园小区4栋(怡心阁)1单元301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桂0102民初2469号
追偿权纠纷
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邹**,邹**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5
追偿权纠纷
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邹**
裁判文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3
(2022)桂1103民初4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乃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
裁判文书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9
(2022)桂1103民初4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乃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1
2022-12-27
(2022)桂1102执2898号之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01
2022-09-22
(2022)桂1102民初299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84.4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8-30
2022-06-10
(2022)桂1103民初4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广西乃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38354.44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27
2021-12-29
(2021)桂1102民初5826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2-22
2022-02-10
(2022)桂11民终129号
运输合同纠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怀交罚﹝2024﹞01838号
2024年01月10日04时30分,当事人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谢明佑驾驶桂J79891/桂J1423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贺州往广东惠州方向行驶,途经G355岗坪镇与广西交界K1300+900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2.42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3.425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询问笔录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1500.00元
怀集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5
2
粤怀交罚﹝2024﹞01836号
2024年04月17日05时53分,当事人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谢明佑驾驶桂J79891/桂J1423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贺州往广东惠州方向行驶,途经G355岗坪镇与广西交界K1300+900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5.0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6.08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询问笔录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怀集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5
3
粤怀交罚﹝2024﹞01835号
2024年06月26日00时14分,当事人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谢明佑驾驶桂J79891/桂J1423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贺州往广东惠州方向行驶,途经G355岗坪镇与广西交界K1300+900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6.92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7.925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3500.00元
怀集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5
4
粤怀交罚﹝2024﹞01837号
2024年04月07日21时28分,当事人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谢明佑驾驶桂J79891/桂J1423挂重型6轴货车由广西贺州往广东惠州方向行驶,途经G355岗坪镇与广西交界K1300+900时,经广东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传的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显示该车执法总重为53.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确认该车车货限载值为49.000吨,超限值为4.1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询问笔录等证据。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怀集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5
5
粤惠博交罚﹝2024﹞01748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01月02日08时18分使用桂J79891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于G324 K893+400博罗福田(围岭桥附近)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总重53.967吨,6轴车车货总重限重49.000吨,超限4.967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9
6
粤惠龙交罚﹝2024﹞00047号
2023年6月21日04时29分,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桂J02935/桂J42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惠州市龙门县国道G355 K936+800至850米龙华交警中队附近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处,经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3.98吨,轴数是6轴,超限4.98吨。经调查取证,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证据: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车辆照片等。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3
7
粤惠东交罚﹝2024﹞00186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桂J0293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元)
6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13
8
粤惠东交罚﹝2024﹞00172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桂J5093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3-13
9
桂贺交罚﹝2023﹞187号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桂J50935货车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桂J50935货车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1000.00元
贺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13
10
惠阳秋长行执罚字﹝2023﹞150号
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桂J50935、拖挂牌号桂J4146挂的车辆在秋长街道西湖村吊金路地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8.72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惠阳秋长行执罚字〔2023〕150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贺州市能福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102MA5PXP277X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个体工商户)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非法人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贺州市八达西路607号怡园小区4栋(怡心阁)1单元301号房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3日使用车牌号桂J50935、拖挂牌号桂J4146挂的车辆在秋长街道西湖村吊金路地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8.72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第C208.25.1项 ),你(单位)的违法行属于从重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不得再从事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活动;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详见《惠州市惠阳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博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2023-12-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