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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心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MADUQ6UR8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九瑞大道318号现代综合大市场二期三栋1041-107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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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128号
经查明,1.2025年9月2日晨,当事人采购、分拣、配送猪肉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食堂全过程(以时间为序),如下: (1)当事人下单购进:2025年9月1日通过“阳光平台”统计得知各个学校下单,当日下午当事人向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下单购进1991.5斤猪肉,向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下单购进1798斤猪肉。 (2)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送货:2025年9月2日4:10左右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司机何志红驾驶一辆赣GD3B76面包车(装了冷机)装载1400斤猪肉出发深圳市同心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送货,9月2日4:50左右经理何林轩和另外一个司机李群一起驾驶赣A18KS1冷链车装载398斤猪肉出发深圳市同心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送货。赣GD3B76面包车(装了冷机)在9月2日5:02到达当事人处,赣A18KS1冷链车5:44到达当事人处。 (3)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猪肉分拣出库:2025年9月2日5点50左右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供货1798斤猪肉完成卸货,进入当事人分拣车间分拣验货,当事人在2025年9月2日6:26将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供货的1798斤猪肉全部送出,其中不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 (4)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等待帮助当事人配送:因为经理何林答应要帮忙当事人送货,赣GD3B76面包车(装了冷机)及何志红大在当事人处等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后,因为锋林公司的肉还未送到,何志红驾驶赣GD3B76面包车返回瑞昌。经理何林、司机李群及赣 A18KS1冷链车继续在当事人处等待。 (5)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送货:收到当事人的下单后,由于重复下单及肉不够等原因,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司机刘发停驾驶货车赣GXU760货车、林学慧(刘燕勋表妹夫,当天来帮忙的)坐在副驾驶,于2025年9月2日早上7:30实际将931.5斤猪肉到达当事人处。 (6)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猪肉分拣出库:2025年9月2日7:36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的931.5斤猪肉完成卸货,进入当事人分拣车间分拣验货,2025年9月2日7:43当事人将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的931.5斤猪肉完成分拣出库。 (7)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配送:由于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送货晚到了,当事人要求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帮忙配送由其供货的70斤猪肉(五袋)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2025年9月2日7:44司机刘发停完成70斤猪肉的装货,2025年9月2日7:45驶离当事人处前往九江市六中配送。 (8)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配送:由于2025年9月1日送货迟到了,当事人要求瑞昌市林生食品有限公司帮忙配送由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的80斤猪肉(4袋)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2025年9月2日7:48司机李群完成80斤猪肉的装货,2025年9月2日7:49司机李群驾驶赣 A18KS1冷链车驶离当事人处前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配送。 (9)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收货:2025年9月2日8:25司机李群驾驶赣 A18KS1冷链车到达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西门口,8:29李群拿着单子到门卫室,门卫告诉李群还在上学时间,学生马上进完了,让李群等一下。8:32司机李群提着3袋猪肉、学校1名女老师拿了1袋,送到食堂门口。8:33,80斤猪肉装在一个白框内到达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食堂验收区称重。 (10)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发现肉有异味:2025年9月2日8:38食堂厨师长李鹏在准备分割涉案批次猪肉时发现有异味并加来厨房其他同事来闻味确认,8:39李鹏拍照记录,8:43李鹏微信通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校长方向报告肉不新鲜的情况,8:50李鹏将有异味猪肉拿到在验货区称重,确认是20斤前腿猪肉。 (11)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报告相关情况: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向经开区社发局报告了相关情况。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到达现场:经开区社发局工作人员2025年9月2日8:58电话通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食药股,2025年9月2日8:59通知滨兴分局,滨兴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日9:20到达现场,9:28开始现场检查。9:34通知市局经营科稽查局经开区大队。 (13)稽查局经开区大队到达现场:2025年9月2日10:18经开区大队执法到达现场,协同兴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14)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日10:48经开区大队执法到达现场,协同兴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日11:35完成抽样离开。 2.经查阅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对采购的猪肉进行品质、色泽、气味进行实质性查验,且猪肉进入当事人大厅后直接与地面接触,地面明显残留有猪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及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的规定。 3.经查阅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当事人2025年9月2日早晨因爆单,运力不足,致使当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无冷藏设备的私人汽车运送猪肉到其他学校的情况,不符合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3.2“根据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运输工具应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预防机械性损伤的保护性设施等,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规定 4.经查阅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司机刘发停驾驶赣GXU760货车于2025年9月2日7:30送货到达当事人处,林学慧坐在副驾驶,7:37林学慧从赣GXU760货车副驾驶又拿出来一袋20斤前腿猪肉,上述20斤前腿猪肉自2025年9月2日2:00-8:32期间未处于冷藏或冷链运输环境下,九江锋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4.1“应符合 GB31621—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3.2“根据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运输工具应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预防机械性损伤的保护性设施等,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规定。 5.经查阅2025年9月2日当事人监控视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人员,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及时将腐败变质猪肉拦截在查验阶段,确保了校园食品安全。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中“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得出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20×12=2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因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学校未实际付款,本案无违法所得。
1.警告;2.罚款6.5万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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