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浩发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芳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H9X0K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文楼村212号左边(1-5)间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543号
经查,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龙港市浩发副食品店从自称是苍南县副食品市场号周某处,购进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白酒(酒精度:52%、净含量:480ML)1箱(6瓶),进价750元、“天之蓝”白酒(酒精度:52%、净含量:500ML)3箱(12瓶),进价4200元,合计4950元。扣除陈列费用600元,4350元货款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假冒商品。该行为于2023年4月14日被本局依法查获,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天之蓝”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在扣侵权的“海之蓝”白酒6瓶、“天之蓝”白酒12瓶;二、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