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春清日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清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92NXY9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吉兴乡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18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
4、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违法事实。
5、照片,证明:现场监督检查。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2023〕1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指定。”之规定。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