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勇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6113141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一组下坝街155号附21号凯邦.两江城一期1号楼商业A1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9
(2022)渝0243民初69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广场店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03-09
(2022)渝0243民初69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广场店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前述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于2020年8月31日取得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批准文号:国妆特进字J20200741,产品类别:育发类,批件有效期4年,商品包装标注“含有防脱成分(三磷酸腺苷二钠)可延缓脱发。”等内容。当事人从上海伙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该商品,其中,200ml的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于2025年11月30日采购了3盒,采购单价103.1元,2026年3月28日和2026年4月30日各销售了1盒,销售单价139元,剩余1盒于2026年6月3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50ml的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于2025年11月30日采购了3支,采购单价18.3元,2025年12月28日、2026年2月1日和2026年5月2日各销售了1支,销售单价22.9元;于2026年2月4日采购了2支,采购单价17.69元,2026年2月7日和2026年3月2日各销售了1支,销售单价22.9元;于2026年3月4日采购了3支,采购单价17.69元,其中1支因实物丢失,于2026年3月25日盘点出库,剩余2支于2026年4月7日和2026年4月17日各销售了1支,销售单价22.9元;于2026年5月28日采购了4支,其中2026年6月5日和2026年6月10日各销售了1支,采购单价17.5元,销售单价22.9元,2026年6月26日销售了1支,采购单价12.2元,销售单价22.9元,剩余1支于2026年6月3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采购单价12.2元。故当事人自2026年1月1日起经营的前述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的货值金额为668.9元(139元/盒×3盒+22.9元/支×11支),违法所得123.34元【(139元/盒-103.1元/盒)×2盒+(22.9元/支-18.3元/支)×2支+(22.9元/支-17.69元/支)×4支+(22.9元/支-17.5元/支)×2支+(22.9元/支-12.2元/支)×1支】。
? ? 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前述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也未按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现仅能提供上海伙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200ml的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生产批号:4S6DF)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页的复印件。
? ? 另查明,当事人在售的陈皮杨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182430102、商品码697721047344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8克、生产日期2025.12.01 N2)从杭州牧果人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能提供杭州牧果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和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陈皮杨梅正常销售单价为29.9元,2026年6月底前当事人对该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促销销售单价为12.9元,2026年7月恢复正常销售单价29.9元,但未及时将价格标签从12.9元更改为29.9元,消费者2026年7月5日购买该商品时标示的销售单价仍为12.9元,但收款按29.9元结算,致使其多付17元(29.9元-12.9元)。经核实,自2026年7月恢复正常销售单价29.9元至本局2026年7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陈皮杨梅仅销售被举报这1单,且本局2026年7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商品价格标签已变更为29.9元,故当事人因未及时调整陈皮杨梅标价产生的违法所得为17元。本局于2026年7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彭水市监责退〔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1盒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国妆特进字J20200741、净含量:200ml、生产批号:4S6DF)
和1支馥绿德雅固发育发洗发露(国妆特进字J20200741、净含量:50ml、生产批号:4S7KK)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叁角肆分(¥123.34)。
44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2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51号
2023年12月24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202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3-03120628)、《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结﹝2023﹞2-122501号)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彭水市监责召通﹝2023﹞2-122501号)。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检查时对未销售的19袋怪味鸭(生产日期:2023.11.01、规格:280克袋)进行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彭水市监强制﹝2023﹞2-49号和财物清单(彭水市监强制﹝2023﹞2-49号。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重庆飞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0袋怪味鸭(生产日期:2023.11.01、规格:280克袋),其中以9.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2袋,2023年12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购买了9袋,剩余19袋被依法扣押。;综上,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94元(计算方法594元=60袋*9.9元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5.9元﹝计算方法=(销售32袋+抽样9袋)*9.9元袋﹞。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1.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19袋怪味鸭;2.没收违法所得405.9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