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勇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6113141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一组下坝街155号附21号凯邦.两江城一期1号楼商业A1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9
(2022)渝0243民初69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广场店
彭水县人民法院
2
2022-03-09
(2022)渝0243民初69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广场店
彭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51号
2023年12月24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202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3-03120628)、《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结﹝2023﹞2-122501号)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彭水市监责召通﹝2023﹞2-122501号)。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检查时对未销售的19袋怪味鸭(生产日期:2023.11.01、规格:280克袋)进行扣押,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彭水市监强制﹝2023﹞2-49号和财物清单(彭水市监强制﹝2023﹞2-49号。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重庆飞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0袋怪味鸭(生产日期:2023.11.01、规格:280克袋),其中以9.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2袋,2023年12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购买了9袋,剩余19袋被依法扣押。;综上,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94元(计算方法594元=60袋*9.9元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5.9元﹝计算方法=(销售32袋+抽样9袋)*9.9元袋﹞。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1.没收被本局依法扣押的19袋怪味鸭;2.没收违法所得405.9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