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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艳英卤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燕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2MA32AUC82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胜利路市场内3号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193号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新峰腐竹(生产日期:2023-03-09,生产者名称:福建省闽侯县峰峰豆制品有限公司)是其委托其他商户代买的,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以及相关购货凭证,上述批次的新峰腐竹共购进5千克,购进价格为25元每千克,共计金额125元。2023年3月27日,该店采购的新峰腐竹(生产日期:2023-03-09,生产者名称:福建省闽侯县峰峰豆制品有限公司)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标准指标:≥45.0g/100g,实测值:43.7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新峰腐竹除去当天被抽检的2千克,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抽样人员购买样品的价格为30元每千克,共计销售额60元,剩余3千克的腐竹经过加工,可以制作6千克成品,成品拌腐竹价格是每千克30元,共计销售额180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单位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处罚C档之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5000.0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