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颐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C3QY0C4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城北片区D1-4-2/D1-4-3地块(潋江镇红军北路颐泰兴园健康城26号楼3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214号
经查,赣州颐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在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以10元/本的标准向装修工人收取了装修人员出入证、装修许可证工本费共9910元,具体为向275户收取695本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6950元,向296户收取296本装修许可证工本费2960元。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兴市监责退[2025]2号),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无法将上述违法所得退还给缴费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对当事人向装修工人收取了装修人员出入证、装修许可证工本费事实的认定;
3、当事人提供的赣州颐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收取工本费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向装修工人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装修许可证工本费9910元的事实。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规向装修工人收取了装修人员出入证、装修许可证工本费事实的进一步认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玖佰壹拾元(¥:9910);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贰元(¥:1982)。
1982.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