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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矿坑餐饮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柏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9MAD4WQEE3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西段起凤山夜街A-2、A-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109号
一、针对当事人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为避免过期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十二瓶(净含量:500ml/瓶)予以没收。 三、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绝洽”牌椒麻香卤鸡爪一包(净含量:1kg/袋,已开封,剩余0.7kg);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上缴国库。
一、针对当事人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能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为避免过期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十二瓶(净含量:500ml/瓶)予以没收。 三、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绝洽”牌椒麻香卤鸡爪一包(净含量:1kg/袋,已开封,剩余0.7kg);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上缴国库。
6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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