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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安妍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焕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GQN2X2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时代广场3、4幢C3-2(30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4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王**,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5-03-06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王**,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5-01-13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王**,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4
2025-01-02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王**,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5
2024-11-21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王**,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6
2024-11-08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
余姚市人民法院
7
2024-11-06
(2024)浙0281民初60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陈*
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王**
余姚市人民法院
8
2021-01-21
(2020)浙0281民初10625号
人格权纠纷
白**
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9
2021-01-13
(2020)浙0281民初10625号
人格权纠纷
白**
余姚维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55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7月9日,被处罚人余姚小氧贺帆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余姚市使用的M22美容仪器为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未从合法资质者处购进。2025年2月19日,被处罚人被查获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未按照相关规定把过期药品放置于不合格库(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把过期药品放置于不合格库(区)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对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把过期药品放置于不合格库(区)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10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