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锦欣通讯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瞿新星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DBJGAH0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石牌岭路82号休干宿舍楼1栋2单元1层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17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美团和饿了么(淘宝闪购)开设有网店[绿阶·手机电脑配件店(武昌店)],仅做线上产品销售,未做线下产品销售。
2025年10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电热水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11月28日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No:R3882025(GSLT),内容为[样品名称:电热水壶、规格型号:304A6、商标:万利达、标称生产者:廉江市东科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5-09-06、抽检地点(销售单位):武昌区锦欣通讯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石牌岭路82号休干宿舍楼1栋2单元1层2室、样品数量:检验1台/备样1台、抽样日期:2025年10月15日]。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不符合GB 4706.1-2005 和GB 4706.19-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B类不合格;‘接地措施’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9-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为A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品”。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C2025000008077)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和饿了么(淘宝闪购)均开设有一家网店,名称均为“绿阶·手机电脑配件店(武昌店)”,涉案批次电热水壶在上述平台网店商品名称均为“万利达2.3升小米款3.4钢电热水壶 烧水壶1个白色”,2025年4月左右开始在美团和饿了么(淘宝闪购)平台网店上架销售。当事人进货15个涉案批次电热水壶标价46元/个,货值金额总计690元。当事人2025年10月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并于2025年11月7日退货4个至原供货单位。已售11台涉案批次电热水壶,其中9个涉案批次电热水壶在美团平台销售按标价46元/个,共计414元。另外2个涉案批次电热水壶为抽检单位在饿了么(淘宝闪购)平台购买,实付款84.6元,因平台收取配送费11元,故实际销售金额为73.6元。已售11台涉案批次电热水壶销售金额总计487.6元。
还查明,上述涉案批次电热水壶系当事人2025年3月5日从廉江市石城淼客电器经营部购进的,留存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信息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购进15个涉案批次电热水壶,购进单价17.9元/个,购进金额总计268.5元,退货4个,退款71.6元,故11个涉案批次电热水壶的进货成本总计196.9元。销售金额扣除成本总计获利290.7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进货及退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电热水壶接地措施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9-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热水壶货值金额为690元,违法所得为290.7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热水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69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90.7元。
69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