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华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启宽 | 注册资本:4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2K7X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美丽佳园小区1-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1
(2023)鄂1087民初130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许**
松滋华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2
2022-04-14
(2022)鄂1087民初4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向**
胡**,梅**,松滋华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梅*,荆州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
松滋市人民法院
3
2021-08-04
(2021)鄂1087民初1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人福长江医药有限公司
松滋华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4
2021-08-03
(2021)鄂1087民初1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人福长江医药有限公司
松滋华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86号
2026年6月2日,本局依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当事人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嫌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资料调取、当事人询问、数据核对、文书送达等调查程序,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与松滋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荆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代码:H42108701537,属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级为二级医疗机构,是松滋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荆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医疗服务中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本类违规金额合计:2007元)
1.违规收取“单次多层CT平扫”检测费1709.50元,共涉及17人次。
根据《荆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规定,乙类项目单次多层CT平扫二级医院价格为202元(2025年价格调整为199元),每增加一个部位,按首个部位价格的50%计费。当事人在对患者同时开展多次“单次多层CT平扫”未按每增加一个部位检查按前一部位50%标准收费,违规收费101元12人次、违规收费99.5元5人次。
2.违规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费297.50元,共涉及7人次。
根据《荆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规定,乙类项目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二级医院价格为85元,增加部位按首部位价格的50%(42.5元)计费。
(二)重复收费
违规收取“葡萄糖测定”检查费1190元,共涉及153人次。
根据《荆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规定,葡萄糖耐量试验项目内含5次血糖测定,不得另行收取葡萄糖测定费用,葡萄糖测定各种酶法和酶电极法二级医院价格分别为7.5元和10元。当事人在已收取葡萄糖耐量试验费用的前提下,另行重复收取甲类项目葡萄糖测定费用,收取7.5元136人次、收取10元17人次。
上述重复收费行为系调查中当事人主动供述,属于本局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已自行整改停止违规收费行为。
上述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和重复收费3197.00元,具体为:
1.医保基金支付:2549.43元;
2.个人自付:647.57元。
2026年7月13日本局于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松市监责退告〔2026〕6200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7月17日,本局依法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松市监责退〔2026〕15006号),责令当事人退还患者个人多付价款。截至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完成个人多收价款清退。
2026年8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违规收费所涉及的“医保基金支付”2549.43元移交松滋市医疗保障局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作为执行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费、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个人支付未退违法所得647.57元;
2.处违法所得3197元2.5倍的罚款7992.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640.07元。
7992.5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松卫医罚﹝2026﹞002号
松滋华泰康复医院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权益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的行政处罚
2200.00元
松滋市卫生健康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