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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0MA6DJPDW6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街道龙山大道龙山大桥头(州人行南侧)一栋5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2
(2023)皖02民初9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7-07
(2023)黔2701民初1849号
合同纠纷
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3
2023-06-20
(2023)皖0207民初363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4-05
(2022)黔2701民初94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罗甸县人民政府
都匀市人民法院
5
2023-04-04
(2022)黔2701民初94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罗甸县人民政府
都匀市人民法院
6
2022-12-05
(2021)黔0103民初27000号
合同纠纷
周**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6
(2021)黔0103民初27000号
合同纠纷
周**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8
2022-07-26
(2022)黔民终6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宏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7-26
(2022)黔民终6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宏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2-03-29
(2022)黔27民再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达亿劳务有限公司,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1
2021-07-09
(2021)黔27民终21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达亿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0
2020-08-20
(2020)黔27民辖终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达亿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03-12
2020-12-31
(2020)黔2702民初26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942.1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15
2019-12-26
(2019)黔27财保31号
文**、贵州宏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3211773.98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22
2020-04-09
(2020)黔2701民初388号之二
廖**与贵州宏翔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水罚决字〔2024〕第5号
2021年9月6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务局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21〕34号)批复了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470760元。2024年5月11日,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该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8号),并通过进一步核实,认为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真实存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了确保该公司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于7月3日对该公司依法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
单位名称: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522720MA6DJPDW6X  地址:都匀市龙山大道龙山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姓名:莫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22225********281X 住 址:都匀市环城西路长江花园州交通设计院宿舍。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于2020年立项审批,建设工期为24个月,2021年9月6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务局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21〕34号)批复了你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470760元。项目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已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条件,2024年5月11日,黔南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你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8号),截止到2024年5月29日限缴期限届满时,你公司仍未缴纳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
3470760.00元
黔南州水务局
2024-09-13
2
黔南水法决字﹝2024﹞第5号
2021年9月6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务局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21〕34号)批复了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470760元。2024年5月11日,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该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8号),并通过进一步核实,认为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真实存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了确保该公司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于7月3日对该公司依法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
单位名称: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522720MA6DJPDW6X  地址:都匀市龙山大道龙山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姓名:莫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22225********281X 住 址:都匀市环城西路长江花园州交通设计院宿舍。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于2020年立项审批,建设工期为24个月,2021年9月6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务局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21〕34号)批复了你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470760元。项目于2021年8月开工建设,已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条件,2024年5月11日,黔南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你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8号),截止到2024年5月29日限缴期限届满时,你公司仍未缴纳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8号);黔南州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图片;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南州水务局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现场调查询问和取证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水政法〔2022〕1 号)第87项第一款“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限缴届满之日为2024年5月29日,截止目前,你公司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限已达2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适用第87项第一款裁量基准。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公路改扩建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追缴所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470760元(大写:叁佰肆拾柒万零柒佰陆拾元整); 2.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的罚款3470760元(大写:叁佰肆拾柒万零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自《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8号)逾期之日2024年5月29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735.38元\/天)直至完成法定义务之日止。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所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将所处罚款交至 缴款银行: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 收款单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47076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务局
2024-09-13
3
黔南水罚决字﹝2024﹞第6号
2014年1月23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利局关于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14〕2号)批复了黔南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的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26000元,2016年5月16日,经黔南州人民政府批复,明确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2024年5月11日,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该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9号),并通过进一步核实,认为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真实存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了确保该公司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于7月3日对该公司依法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
单位名称: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522720MA6DJPDW6X  地址:都匀市龙山大道龙山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姓名:莫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22225********281X 住 址:都匀市环城西路长江花园州交通设计院宿舍。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公司建设的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于2014年立项审批,建设工期为24个月,2014年1月23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利局关于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14〕2号)批复了黔南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的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26000元,2016年5月16日,经黔南州人民政府批复,明确由你公司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项目于2017年开工建设,已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条件,2024年5月11日,黔南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你公司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9号),截止到2024年5月29日限缴期限届满时,你公司仍未缴纳建设的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9号);黔南州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图片;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南州水利局关于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项目一期工程交工验收移交工作会议纪要;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现场调查询问和取证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水政法〔2022〕1 号)第87项第一款“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限缴届满之日为2024年5月29日,截止目前,你公司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限已达2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适用第87项第一款裁量基准。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都匀市城市快速干道红星机械厂至坝固独牛段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追缴所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926000元(大写:玖拾贰万陆仟元整); 2.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的罚款926000元(大写:玖拾贰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自《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9号)逾期之日2024年5月29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63元\/天)直至完成法定义务之日止。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所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将所处罚款交至 缴款银行: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 收款单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
926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务局
2024-09-13
4
黔南水罚决字﹝2024﹞第4号
2023年6月16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务局关于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黔南水许〔2023〕16号)批复了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82974.4元。2024年3月27日和2024年4月17日我局分别向该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黔南水保征字〔2024〕第8号)和《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6号),2024年5月11日,州税务局通过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了该公司仍未缴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提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接到线索后,我局通过进一步核实,认为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真实存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为了确保该公司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于5月22日对该公司依法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
单位名称: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522720MA6DJPDW6X  地址:都匀市龙山大道龙山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姓名:莫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22225********281X 住 址:都匀市环城西路长江花园州交通设计院宿舍。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公司建设的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建设的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于2013年立项审批,建设工期为22个月,2023年6月16日,我局以《黔南州水务局关于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黔南水许〔2023〕16号)批复了你公司建设的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批复中核定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82974.4 元。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已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条件,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和2024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州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黔南水保征字〔2024〕第8号)和《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缴纳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我局于同年7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黔南州水务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水罚先告字〔2024〕第4号),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异议,于2024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我局收悉后于2024年8月2日会同你公司代表在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陈述申辩答复会,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不成立,我局依法不予采纳。截止目前,你公司仍未缴纳建设的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黔南州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黔南水保征字〔2024〕第8号);《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6号);黔南州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南州水务局关于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现场调查询问和取证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水政法〔2022〕1 号)第87项第一款“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限缴届满之日为2024年4月25日,截止目前,你公司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限已达2个月以上在6个月以下,适用第87项第一款裁量基准。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国道G210都匀小围寨(经阳安)至深河桥公路改造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追缴所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82974.4元(大写:捌拾捌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肆角整); 2.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倍的罚款882974.4元(大写:捌拾捌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肆角整)的行政处罚; 3.自《黔南州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黔南水保费限缴决字〔2024〕第6号)逾期之日2024年4月25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41.48元/天)直至完成法定义务之日止。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
882974.4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务局
2024-08-06
5
黔南环﹝独﹞罚决字﹝2024﹞01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独山县影山镇G210都匀阳安至影山改扩建工程G210-DS标段沥青、混泥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在弃渣场内设置了沥青混泥土拌合站和料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21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04-02
6
黔南水罚决字﹝2023﹞第2号
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建设项目于2013年立项审批,建设工期为24个月,2014年1月23日,我局以《关于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14〕3号)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该项目位于都匀市大坪镇、洛邦镇和坝固镇境内,为城市快速路(双向10车道)建设项目,设计行车速度60km/h,路基宽度60m,路线全长11.531km,项目总投资263470.95万元。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20年9月28日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竣工后该公司未依法自主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将该建设项目投入运行,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单位名称: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91522720MA6DJPDW6X  地址:都匀市龙山大道龙山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姓名:莫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522225********281X 住 址:都匀市环城西路长江花园州交通设计院宿舍。 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公司建设的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建设项目于2013年立项审批,建设工期为24个月,2014年1月23日,我局以《关于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黔南水许〔2014〕3号)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该项目位于都匀市大坪镇、洛邦镇和坝固镇境内,为城市快速路(双向10车道)建设项目,设计行车速度60km/h,路基宽度60m,路线全长11.531km,项目总投资263470.95万元。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20年9月28日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竣工后你公司未依法自主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将该建设项目投入运行,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黔南州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都匀至凯里城市快速路黔南段项目验收接养移交有关事宜的备忘录;黔南州水利局关于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调查图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水政法〔2022〕1 号)第85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决定对你公司建设的贵州省都匀至凯里快速路黔南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就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处罚款交至 缴款银行: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 缴款帐号:31370109801017131612 收款单位: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50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水务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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