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建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2AEYRM0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茂西路9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浙0211民初828号
劳动争议
周**
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370号
经查明: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当事人在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分5批次以84元/台的价格从志米(重庆)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6台循环扇(XFS-2023B 220V~ 50Hz 40W),共计504元。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循环扇进行随机抽样,共抽取了2台循环扇(其中备样1台),以109元/台的价格支付了109元,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进行检验。2025年7月28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o.DQJ20250234),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循环扇“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与供货商沟通后于2025年8月27日申请复检。2025年9月30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No.DQ2500012930-S),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循环扇“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依旧不符合GB 4706.1-20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其余循环扇当事人已全部作退回处理,按抽样数量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循环扇的货值为218元,违法所得25元。另查明:2025年7月3日,当事人在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浙江德咖食品有限公司处以30.8元/kg的价格购入岽泰山小麻花糕点(香辣藤椒味)2箱,每箱18盒,1盒含量为400g,共计14.4kg,总价为443.52元。2025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岽泰山小麻花糕点(香辣藤椒味)进行随机抽样,共抽取了3.232kg小麻花糕点(其中备样0.808kg),以39.6元/kg的价格支付127.99元,并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5年8月18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2510946432),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岽泰山小麻花糕点(香辣藤椒味)“过氧化值”项目实测值为0.59g/100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小于等于0.25g/100g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与供货商沟通后于2025年8月26日申请复检。2025年9月10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No.SPF202500012) ,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岽泰山小麻花糕点(香辣藤椒味)的“过氧化值”项目实测值为0.75g/100g,依旧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小于等于0.25g/100g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小麻花糕点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按照抽样数量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小麻花糕点的货值为127.99元,违法所得为28.44元。
当事人经营的循环扇的“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18元。当事人经营的岽泰山小麻花糕点(香辣藤椒味)的“过氧化值”实测值超过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44元。2.罚款5000元。
5218.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甬镇市监处罚﹝2024﹞53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7月起当事人的浙江总公司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包子铺”以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林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日常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销售“小米糕”、“松糕”等商品。相关商品均使用当事人的条码标签秤加贴了印有“的logo、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单价、重量、实际售价、配料表”等内容的价签,并统一与当事人进行结算(结算后以按比例扣除相应管理费用及扣点后向承包人林某某进行利润分红)。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上述“包子铺”垃圾桶内发现了拆毁的相关商品的包装纸(保鲜膜包装)以及商品标签(价签),标签上均印有生产日期2024年8月21日和保质期至2024年8月22日,但在垃圾桶内未发现对应的相关食品。同时根据超市经营场所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1日的监控录像显示,该“包子铺”的相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20时30分左右开始将当天未售完的松糕、小米糕等商品运至超市后场加工熟食冷藏库内存放,2024年8月21日4时50分左右又将前一天放入未售完的松糕、小米糕等商品从超市后场加工熟食冷藏库内取出运至超市卖场的“包子铺”进行拆包,拆包后运至超市后场的包点加工区加热,2024年8月21日6时左右,开始对上述加热后的松糕、小米糕等商品进行重新包装销售。另查明,2024年7月15日,林某某承包了上述该“包子铺”开始对外经营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节约成本,将部分前一天未售完的“小米糕”、“松糕”等商品拆除包装及价签后,于次日再次蒸制、重新包装后用当事人的条码标签秤打包加贴生产日期为当日的价签继续出售(与上述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1日监控显示的内容一样)。至2024年8月22日被查获时止,因“包子铺”的相关工作人员未记账,无法弄清实际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数量(部分商品售出时未篡改生产日期),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当事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间较短,涉案食品为低风险食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且被查获后能立即停业整顿,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且当事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间较短,涉案食品为低风险食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称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且被查获后能立即停业整顿,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