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华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HMLMW2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东风政府综合楼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5]0138号
经查,当事人原本购买6瓶窖藏1915酒(酱香型白酒)是用于送人,因未送出,后当事人将该酒拿到店中售卖。2025年6月15日销售了4瓶该窖藏1915酒,销售价格为160元/瓶,1瓶被当事人和其朋友饮用。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瓶该窖藏1915酒(酱香型白酒),其标签上标有“公元1915年荣获巴拿马国际金奖”,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货值金额960元,违法所得640元。当事人不记得供货者和购进价格,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该窖藏1915酒的合格证明文件。
2025年6月26日本局向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筑乌市监协查〔2025〕4-6-26-2号,协助调查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镇酱香基酒酿造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否存在,该窖藏1915酒(酱香型白酒)是否为该公司生产。当天,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无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6日,本局收到的投诉举报人《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本局依法查处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线索来源于举报。
证据二、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2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提供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实物照片3张及支付截图1张。证明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本局已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6月18日,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取证。
证据六、2025年6月18日,邹华美提供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邹华美真实身份情况。
证据七、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合法的资质。
证据八、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筑乌市监强制〔2025〕4-6-18号。证明本局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和避免危害发生,采取的措施。
证据九、202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本局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
1、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首次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已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同时还证明购买涉案食品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3、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等凭证,同时还记录了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
证据十一、2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筑乌市监处罚[2024]0113号
“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系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贵宾酒”,酒盒和酒瓶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该批酒于2024年4月底从上门推销的销售员处购进,共购进了12件,6瓶/件,购进价格60元/瓶;“茅台贵宾酒”销售了11件3瓶,投诉人退货10件,实际销售1件3瓶,共9瓶,销售价格为110元/瓶,销售金额990元,违法所得990元,货值金额12×6×110=792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凭证,且供货方无法联系,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
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贵宾酒上的“单飞仙”、“双飞仙”、“MAOTAI”等图样和文字,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237040号、第18715389号、第6862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贵阳市12345案件处理单(2024)第1548号,证明消费者在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购买到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的“茅台贵宾酒”情况;
2.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9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店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的“茅台贵宾酒”的情况;
3.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
4.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经营者邹华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微信退赔7800元给消费者微信转账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处理销售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的“茅台贵宾酒”的情况;
6.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无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的“茅台贵宾酒”的情况;
7.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新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情况;
8.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的贵阳市乌当区邹良烟酒店行政处罚信息1份,
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情况;
9.2024年9月16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给我局的辨认资料及投诉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贵宾酒”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10.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贵宾酒”上的商标拍照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贵宾酒”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11.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茅台贵宾酒”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