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玲艳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玲艳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2MA5KB4UX6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江州区江南路72号(凭祥市华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房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卫医罚﹝2024﹞18号
崇左玲艳诊所于2024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8日未按照其《诊所备案凭证》上备案的诊疗科目(内科)超范围开展儿科诊疗活动、2024年6月18日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违法行为。
1、崇左玲艳诊所未按照《诊所备案凭证》上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七条第(四)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第九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罚款金额为一定倍数或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倍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0<X<A;从轻行政处罚的:A≤X<A+(B-A)×30%;一般行政处罚的:A+(B-A)×30%≤X≤A+(B-A)×70%;从重行政处罚的:A+(B-A)×70%<X≤B,或者在处罚幅度内按情节较轻、一般、较重的罚款数额(倍数)进行裁量。前款规定中的X是指拟罚款数额(倍数),A和B分别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零计算,但拟罚款数额(倍数)不得为零。为便于实际操作,上述处罚数额(倍数)可按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或整倍数。”、第十九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给予从轻处罚,本局决定给予该诊所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元(¥650);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2、崇左玲艳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七条第(五)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第九条的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本局决定给予该诊所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该诊所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伍拾元(¥650);3、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
12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