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川二河便民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春艳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5HR7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田二河镇北正街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具体时间不详)以28元/盒的价格从附近居民手中购买了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的“达仁堂”速效救心丸5盒,并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盒。截止被本局2025年12月1日查处时,当事人已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达仁堂”速效救心丸药品1盒,其店内剩余4盒达仁堂”速效救心丸药品待售。故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达仁堂”速效救心丸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其违法所得的30元。又查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时,未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合法票据,及销售药品未建立记录台账。同时,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药品通过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医保药品耗材销售信息查询,分别显示药品在福建省福州市、江苏省常州市销售过。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购进销售药品未建立记录台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二)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达仁堂”速效救心丸,国药准字Z12020025:①产品批号6124150、生产日期2024.03.24,有效期至2027.02;②产品批号6125186,生产日期2025.04.11,有效期至2028.03;③产品批号6124564,生产日期2024.11.16,有效期至2027.10;④产品批号6124576,生产日期2024.11.21,有效期至2027.10;各1盒;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1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经营实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达仁堂”速效救心丸,国药准字Z12020025:①产品批号6124150、生产日期2024.03.24,有效期至2027.02;②产品批号6125186,生产日期2025.04.11,有效期至2028.03;③产品批号6124564,生产日期2024.11.16,有效期至2027.10;④产品批号6124576,生产日期2024.11.21,有效期至2027.10;各1盒;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30元;4、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