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油菜花开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雪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0310812928A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3号楼4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案处字〔2023〕42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本局认为,西宁油菜花开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同时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路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责令当事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五千元整)。
5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