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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鑫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金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39717E0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D区(即兴国县潋江镇洪门工业园D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16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13日成立以来至今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其与石城县客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4年9月1日签订了两次为期一年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该公司在兴国县联系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员,当事人从成立以来到2024年9月,均以石城县客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回收报废机动车,再整车出售给该公司,但不能提供相关记录;从2024年9月至今,当事人共回收了59辆报废机动车,并对其中5辆报废机动车进行了除“五大总成”外的部分拆解业务,当事人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统一出售给石城县客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截止2025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内还剩28辆未出售。截至案情调查结束时,当事人已将经营场所内所有报废机动车均出售给了石城县客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9月至今出售的59辆报废机动车的台账记录,其中包含进行了拆解操作的5辆,这5辆报废机动车包含拆解的零件均已出售给石城县客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合计117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刘金洋办理该公司相关一切事务的合法事实; 2.该公司负责人刘金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刘金洋的身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 4.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十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未经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事实; 5.微信截图图片十一张,证明当事人回收报废机动车和售卖的事实; 6.2025年4月9日和2025年4月21日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7.当事人与石城县客家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9日和2024年9月1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作为该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员的事实。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柒佰肆拾肆元整(¥11744.00 元); 2.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1744元。
3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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