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志博 | 注册资本:30.4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144710837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2
(2025)浙02民终57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
浙江山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23
(2025)浙02民终57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潘**,潘**
浙江山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23
(2025)浙02民终57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
浙江山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9-05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40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
浙江山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4-08-12
(2024)浙0282民诉前调140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
浙江山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决字﹝2024﹞第000121号
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于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用于厂房和办公。经现场勘测:违法用地总面积199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75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551平方米,花坛占地面积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40平方米。另查明:该地块在慈溪市坎墩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中显示的地类为:建设用地1968平方米和农用地27平方米,在三区三线划定中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9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199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75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551平方米,花坛占地面积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40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1968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7392元;对非法占用的27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783元;罚款合计人民币3817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慈溪市坎墩电镀厂(普通合伙)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将上述款项缴纳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1888504,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9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199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36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75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551平方米,花坛占地面积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40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1968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7392元;对非法占用的27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783元;罚款合计人民币38175元。
38175.00元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