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甘维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JCN476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瓢井镇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2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3日申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瓢井镇瓢井村西街开展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蔬菜、水果、百货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面积为50平方米。 2023年5月12日,在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目的、告知其享有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救济途径等事宜后,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方县瓢井镇西街的大方县甘维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门靠右手边墙的货架从上往下第三排发现摆放有待销售的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12盒(生产厂家:沐川县莫可比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38g/盒,销售单价5元/盒,包装完好,生产日期:2022年11月4日,保质期6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51112900033),超过保质期8天。 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后了解到,其在开展经营过程中从毕节市创美批发市场购进了莫可比麻辣萝卜干4件,每件是24盒,80元/件,无进货票据。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财务账,故莫可比麻辣萝卜干的销售情况和违法所得不能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同类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陈述的莫可比麻辣萝卜干的销售价格和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相近,故予以认定莫可比麻辣萝卜干的销售单价均为5元/盒,故本案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5×12=60)。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表明其设立了临近过期食品专柜,还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表示以后将会尽到对食品安全的谨慎义务,定期检查食品,对于过期食品,一律下架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对其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了“临近过期食品专柜”,还建立并张贴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 本案对照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述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12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12日,收集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5月12日,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进行扣押并送达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5月18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5月18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5月18日,收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5月29日,收集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5月29日,收集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设立临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