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朋口厦朋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坤臻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5MAC3C3F434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建新路18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朋处〔2024〕1号
1.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被抽样检验的上述批次豇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购进,进货价格是5.8元/斤,进货数量共计50斤,进货金额共计290元。该批次豇豆销售价格是8元/斤,共计50斤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400元。该批次豇豆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元。
4.被抽样检验的上述批次豆芽是2023年3月15日购进,进货价格是1.8元/斤,进货数量共计50斤,进货金额共计90元。该批次豆芽销售价格是3元/斤,共计50斤已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150元。该批次豆芽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为违法所得为150元。
5.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豇豆和豆芽的进货单据。
6.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对豇豆和豆芽的供货商进行调查,但无法核实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和豆芽的具体来源等相关信息。
7.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和豆芽进行了召回并排查整改。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和豆芽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核算,上述批次的豇豆和豆芽的货值金额为550元(400元+150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汤坤臻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的主体资质等情况。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XBJ23350825373930044~48)复印件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50825373930046)复印件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50825373930047)复印件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页、抽样现场照片A4打印5页,证明抽检符合法律规定。
3.《检验报告》(No:A2230110405103014C)1份4页、《龙岩市连城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50825373930046)1份1页以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该《检验报告》和《龙岩市连城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已经送达的事实。
4.《检验报告》(No:A2230110405103015C)1份4页、《龙岩市连城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50825373930047)1份1页以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该《检验报告》和《龙岩市连城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已经送达的事实。
5.现场笔录(2023年4月18日)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A4打印1页,证明在该店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和豆芽的事实。
6.《食品召回通知》1页以及现场照片A4打印1页、《排查整改报告》1页,证明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和豆芽有进行了召回并排查整改的事实。
7.询问笔录(2023年5月9日)1份4页、当事人经营豇豆的供货商连城县日日鲜果蔬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豆芽的供货商连城县北团俊辉蔬菜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和豆芽的事实、经营情况、进货情况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8.询问笔录(2023年5月15日)1份2页、供货商连城县北团俊辉蔬菜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徐俊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经调查无法核实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豆芽是否为连城县北团俊辉蔬菜铺销售。
9.询问笔录(2023年5月16日)1份2页、供货商连城县日日鲜果蔬商行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李水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进货单据打印件1页,经调查无法核实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是否为连城县日日鲜果蔬商行销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10000.00元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