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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晨乐粮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古力克孜·尼亚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923MA785WGX3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齐满镇托库孜托玛村区域性商贸物流集镇2号楼1层110-11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库车市监齐处罚〔2023〕168号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经营户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位于库车市齐满镇托库孜托玛村区域性商贸物流集镇2号楼1层110-111号的库车晨乐粮油店在经营过程销售的《小香坊复合调味料》,《乎喜布亦酱油》 ,《风味豆豉油制辣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涉嫌未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此案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是从***购进上述食品的,其中《小香坊复合调味料》进货价***元/袋,零售价7元/袋,当时购进了10袋,截至案发时已销售6袋,店里剩下4袋;《乎喜布亦酱油》进货价***元/瓶,零售价7元/瓶,当时购进了10瓶,截至案发时已销售8瓶,店里剩下2瓶;《风味豆豉油制辣椒》进货价***元/瓶,零售价10元/瓶,当时购进了6瓶,截至案发时已销售3瓶,店里剩下3瓶。当事人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价格法的意识淡薄,导致出现上述的未按规定对外公示商品价格的情况。案发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产品相关的进货票据时,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要求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因当事人保管不善已丢失,因此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身份。 证据二: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古力克孜·尼亚孜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从事经营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阿库市监齐处告〔2023〕168号)《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温、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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