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纪伟摩托车销售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纪伟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1MA368U3U8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禾丰圩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于市监处罚〔2025〕185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从于都县爱玛电动车商行购进了产品型号为TDR0002Z和TDR8103-2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共3辆,型号为TDR0002Z购进价格为980元/辆,型号为TDR8103-2Z购进价格为805元/辆,购进时均为原装车,一般按照顾客需求,在店内进行改装,改装材料及人工成本合计200元/辆,型号为TDR0002Z销售价格为1400元/辆(含材料改装费,不含电池),型号为TDR8103-2Z销售价格为1250元/辆(含材料改装费,不含电池)。至案发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目前已将改装的电动车恢复成出厂状态。经核算,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405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条:“【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6075元,上缴国库。
6075.00元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