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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吴茗缘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建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724519457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杭江村192号-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8
2019-06-26
(2019)浙0102民初31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与杭州东吴茗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3﹞42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3年1月起主要经营茶叶销售,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9号。2018年7月18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董建业从上游进货商广州市某茶叶有限公司购入7饼“陈香七子饼”茶饼,进货价为1000元/饼,共7000元,售价为2680元/饼。据当事人自述,该款陈香七子饼为2002年生产,2005年前的普洱茶茶饼均未张贴标签,截至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表示上述茶饼已送人5饼,自用1饼,执法人员扣押1饼。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址未发现该款茶饼销售记录,且投诉人也未进一步提供投诉茶饼的违法销售证据,遂无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对上述购入的除扣押外其余6饼茶饼有销售行为。故该批次“陈香七子饼”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为268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陈香七子饼”1饼,并处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陈香七子饼”1饼,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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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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