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漳州市众人拾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俊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03MA8TGFUB71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新社农场239号C幢第三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5
(2023)闽0681民初3788号
合同纠纷
漳州市百家合贸易有限公司
沈**,漳州市众人拾柴食品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高市监处罚〔2023〕22号
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群众举报情况(编号:21350600002023021305195630),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熟芝士味面包”产品,其配料表中标注 “硬脂酸钾”,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硬脂酸钾”食品添加剂不可添加至“烘烤类调理面包”中。依据上述举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日前往上述产品生产商即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熟芝士味面包”库存,配料室未发现“硬脂酸钾”食品添加剂,包材区发现约200个配料表标注 “硬脂酸钾”成分的“熟芝士味面包”产品外观包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熟芝士味面包”产品相关台账记录,以及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熟芝士味面包”产品批次产品一品一码溯源信息。 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我局颜厝市监所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时陈述,因检查当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出差,未能及时提供相关生产台账记录,目前涉案产品“熟芝士味面包”产品相关台账记录已提交至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熟芝士味面包”产品相关投料记录、生产领料记录、原料供应商资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SPDX225019)并结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涉案产品“熟芝士味面包”未有添加“硬脂酸钾”成分。经当事人核查,“熟芝士味面包”产品因包材印刷公司设计印刷错误,公司包材审核人员未及时审核,导致部分不合格包材包装后销售至客户,当事人已停止使用并对余下不合格包材进行销毁。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于2023年1月 2日共生产30件使用不合格标签标识的“熟芝士味面包”,全部销售至漳州市牛夫人食品有限公司,每件销售价为20元,总销售价为 600元,扣除相关成本,每件利润为4元,总利润为120元。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工作,并于2023年4月10日向我局提交《召回公告》、《召回报告》等相关材料,《召回报告》体现经销商反馈市面上已无产品可召回。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经营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300元。 当事人未及时将产品相关信息录入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3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420元。
警告|警告|罚款(5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5300.00元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