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骏恩建材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婵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DBCJP31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乌林大道221号天进物流园27-4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产品编号:010358U4305)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令(2025)第125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6年3月11日本局通过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平台安全监察系统监测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产品编号:010358U4305)检验不合格,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洪市监特令(2026)第125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对于特种设备(叉车)未检验合格问题,当事人自述2025年12月18日,接到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及时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了叉车的复检。2026年1月20日“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叉车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由于当事人经营实际需要,当事人将未检验合格的叉车一直用于经营活动中。在本局立案后,当事人积极整改,积极整改并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了叉车的复检。目前,该叉车已于2026年6月1日办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