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丁传刚蔬菜批发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传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703MA66X6QL7U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高水蔬菜批发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罚〔2026〕129号
2026 年 2 月 24 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案件移送函(绵盐市监线移〔2026〕 YX031305 号),2026年2月 26 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给当事人传阅该移送函内容,当事人对内容表示无异议,对检验报告 (编号 No:ZSP251200093)的检验结论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报告中涉及红椒是当事人 2026 年12月4日卖给盐亭县云溪镇平价蔬菜店的产品,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陈述已经售卖完毕,绵阳市涪城区丁传刚蔬菜批发门市部涉嫌销售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查清此事,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n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2月24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案件移送函(绵盐市监线移〔2026〕YX031305号),2026年2月 26 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给当事人传阅该移送函内容,当事人对内容表示无异议,对检验报告 (编号 No:ZSP251200093)的检验结论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报告中涉及红椒是当事人 2026 年12月4日卖给盐亭县云溪镇平价蔬菜店的产品,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陈述已经售卖完毕。\n报告中涉及的红椒(园红椒)是当事人2026年12月4日从成都濛阳市场购进的,购进时是临时备货,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购进价格为5.4元/斤,购进两件(39.5斤)带箱,总金额为213.3元。\n2026年12月4日当事人将产品红椒(园红椒)售卖给盐亭县云溪镇平价蔬菜店,销售两件(39.5斤)带箱,销售价格为5.7/斤,销售金额为225元,故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225元。\n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并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以及进货商的资质。 \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n二、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案件移送函(绵盐市监线移(〔2026〕YX031305号)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n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销售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事实;\n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盖拇指印认可。
绵阳市涪城区丁传刚蔬菜批发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罚款500元。\n绵阳市涪城区丁传刚蔬菜批发门市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行为,给予警告。\n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以下处罚:\n \n1.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上缴国库。\n2.警告。
5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