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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丰慧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传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6MA4PNP0M0C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清水桥镇清水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2号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对宁远县丰慧大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进门右手边合格品区摆放有维U颠茄铝镁片Ⅱ,执法人员靠近该药品仔细检查,经营者试图转移该药品时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涉案药品维U颠茄铝镁片Ⅱ(外包装上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54;产品批号:E210716;生产日期:20210717;有效期至:20280716[有效期处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20230716改动为20280716],规格:48片/瓶)6瓶;旁边摆放有心可舒胶囊(标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72号;规格:0.39×24粒,2×12粒/板/盒;国药准字:Z0003250;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8日;产品批号:210617;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7日)1盒。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并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3]YX67号),扣押了涉案药品,并在现场拍摄了有关照片9张、录制了视频作为证据。并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从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E201716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40瓶,购进的价格是2.83元/瓶,在药品未过期时销售了34瓶,销售的价格是4.00元/瓶。剩下6瓶维U颠茄铝镁片Ⅱ于2023年7月16日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把过期药品销售出去获取利益,用笔把涉案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标示的有效期“20230716”改为“20280716”,所幸未销售出去,被我局查获。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从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心可舒胶囊的10盒,购进的价格是4.15元/盒,销售的价格是10.00元/盒,在未过期的情况下销售了9盒,剩下1盒过期,被我局查获。本案货值金额3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邓传会签字盖章认可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邓传会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经营者邓传会签字盖章认可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价格和数量、销售涉案药品的价格和数量。 3.经营者邓传会签字盖章认可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邓传会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各1份、邓传会本人微信帐号截图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属实。 以上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性无异议,并且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性无异议。经本局核实审查,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1.没收过期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6瓶、心可舒胶囊1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圆(¥9800.00)整。
98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2
宁市监处罚﹝2024﹞12号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对宁远县丰慧大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进门右手边合格品区摆放有维U颠茄铝镁片Ⅱ,执法人员靠近该药品仔细检查,经营者试图转移该药品时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涉案药品维U颠茄铝镁片Ⅱ(外包装上标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54;产品批号:E210716;生产日期:20210717;有效期至:20280716[有效期处有明显的人为改动痕迹,20230716改动为20280716],规格:48片/瓶)6瓶;旁边摆放有心可舒胶囊(标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72号;规格:0.39×24粒,2×12粒/板/盒;国药准字:Z0003250;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8日;产品批号:210617;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7日)1盒。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并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宁市监强制[2023]YX67号),扣押了涉案药品,并在现场拍摄了有关照片9张、录制了视频作为证据。并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从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批号为E201716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40瓶,购进的价格是2.83元/瓶,在药品未过期时销售了34瓶,销售的价格是4.00元/瓶。剩下6瓶维U颠茄铝镁片Ⅱ于2023年7月16日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把过期药品销售出去获取利益,用笔把涉案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标示的有效期“20230716”改为“20280716”,所幸未销售出去,被我局查获。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从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心可舒胶囊的10盒,购进的价格是4.15元/盒,销售的价格是10.00元/盒,在未过期的情况下销售了9盒,剩下1盒过期,被我局查获。本案货值金额3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邓传会签字盖章认可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邓传会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经营者邓传会签字盖章认可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价格和数量、销售涉案药品的价格和数量。 3.经营者邓传会签字盖章认可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邓传会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各1份、邓传会本人微信帐号截图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属实。 以上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且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性无异议,并且对提供的证据资料真实性无异议。经本局核实审查,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1.没收过期的维U颠茄铝镁片Ⅱ6瓶、心可舒胶囊1盒; 2.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圆(¥9800.00)整。
98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3
宁市监处罚﹝2023﹞85号
2023年4月 28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管时发现,当事人宁远县丰慧大药房没有处方销售处方药,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给予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4
宁市监处罚﹝2023﹞85号
2023年4月 28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管时发现,当事人宁远县丰慧大药房没有处方销售处方药,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给予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