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魔洁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学锋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AKE6807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龙桂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修文县龙场街道龙桂村四组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涂料的厂区内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02U4244),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台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 经查明,2022年3月初,当事人购进燃平衡重式叉车1台,其型号为CPC,额定起重量为3000kg,最大起升高度为3000mm,产品编号为020302U4244,生产企业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510353-2020,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5320197****。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修文县龙场街道龙桂村四组使用该叉车搬运和装卸所生产的涂料,当事人使用此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装卸货物累计28次,合计28天。当事人未按照《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规定对该叉车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未经检验,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