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药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骆永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GMLRB7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一路第四大街万锦城1号楼18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经市监处罚﹝2024﹞9号
经查,河南药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13日,其微信公众号“药红娘”注册于2021年4月20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2月4日,接郑州市广告监测平台转办“河南药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媒体名称‘药红娘’,在互联网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共八条”,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本局已于2024年1月25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删除公众号“药红娘”相关违法广告。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监管巡查中,发现“药红娘”仍持续发布药品广告和招商广告,为医药产品的销售提供上下游对接服务,涉嫌多项广告违法行为。 截至2024年8月15日,“药红娘”粉丝数量13621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药红娘”中发文623篇,每篇文章阅读量100-2000不等,总阅读量390325,其中涉及药品及招商宣传有关发文557篇。“药红娘”每篇发文的末尾,均附有一个微信二维码及“添加微信进对应微信群”的提示,通过扫码添加后为“药红娘金学敏3(微信号wxid_en7l952ita5322)”个人微信号,调查发现其微信朋友圈2024年7月18日发布文字“欢迎更多优秀行业精英加入药红娘和全国医药控销联盟高端群”及7张显示微信群名称的图片,图片显示涉及“药红娘”的微信群数量35个。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药红娘”发文17篇,“药红娘精英汇”发文15篇宣传“2024第二届全国医药控销联盟年度大会”,阅读量共计12447次。“药红娘精英汇”2024年8月26日发文“向新而行、乘势而上!2024第二届全国医药控销联盟年度盛会/产品控销精准对接会在郑州隆重举行!”显示第二届全国医药控销联盟大会于2024年8月22日在郑州举行,“整场活动参会参展超过3000人次,线上观看直播人数接近10万人次”。2024年8月15日,“药红娘”发文“关于公众号进行账号迁移的说明”显示“因运营需要,你所关注的公众号药红娘将进行账号迁移。届时本公众号的业务、功能将转移至新公众号药红娘总号”,并于2024年8月16日完成迁移,原微信公众号“药红娘”已自动注销。2024年8月26日,“药红娘总号”发文“药红娘告读者”显示“近日,药红娘微信公众号主体发生变更迁移,公众号从迁移之日起内容实行停更……我们将重充分利用这次契机进行嬗变,不时将尽快恢复,敬请期待”,同时,由“药红娘”迁移至“药红娘总号”的所有发文,均已删除。 微信公众号“药红娘”简介显示“药红娘药事服务共享联盟招商/找产品自媒体资讯平台,中国医药行业资源公益对接平台,通过线上传递线下跟进,树立上下游之间的信任度,为产品上下游对接提供精准服务”。“药红娘”2024年7月7日发布题为“第二届全国医药控销联盟大会暨精准控销药交会对外合作方案发布”的发文及2024年7月22日发布题为“2024控销盛会前瞻:数千人齐聚,携手工业参展,共寻发展新机遇”的发文中显示,第二届全国医药控销联盟大会赞助方案一:“赞助金额10.8万”,赞助回报第18项为“赞助方享有药红娘平台产品服务1年”。当事人供述“药红娘平台产品服务1年是指发布产品信息,不赞助就没有这个服务”。当事人在2024年8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供述“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药红娘’的557篇发文,部分由当事人自行制作,部分由药企委托发布;制作团队2人,内容部分由别人提供(厂家及上游代理商),由2位之前的同事负责排版、发布”。当事人在2024年8月30日提供给我局的材料中供述“‘药红娘’不是广告平台,没有收取费用,发布产品都是随意选择熟悉厂家朋友产品或者其他第三方平台获取,也没有主动联系药企;‘药红娘’发文内容不是厂家付费要求我们发布;‘药红娘’发文由两个工作人员轮流审核制度,谁签字谁负责,审核完毕签字确认,最后由金学敏确认发布”。当事人供述“其经营的意义在于,通过不断地为代理寻找优质产品和好的工作岗位,建立和代理们的黏性和信任度,以掌握优质的代理商,在今后,一方面通过数据变现;另一方面,通过介入产品变现”。结合有关证据和当事人供述且623篇发文均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广告费用,故认定当事人无广告费用。 具体违法事实详见调查终结报告。
罚款二十万元(200000元)
200000.00元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2
2023-08-0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