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县太来乡泰来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文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2MAAJW56RX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太来乡新坝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6﹞6号
1.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20904采煤工作面(一)于2026年2月21日中班进行回采作业,回采时采用上下滚筒同时割底煤方式作业,煤矿未研判出割底煤后造成上部煤体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风险,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管控,导致120904采煤工作面(一)采煤机机载甲烷传感器2026年2月21日中班超限报警,最大值1.01%;2.查阅煤矿监控视频,2026年2月21日中班18时44分至19时18分,生产矿长廖海江操作采煤机割煤,经查,廖海江未取得“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资格证。
1.处2.04万元罚款;2.处2.04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元整(¥40,800.00)
612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3-23
2
黔〔黔西〕煤监管罚〔2025〕56-1号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作业。①2025年11月7日,机运队地面电工余德福未按照煤矿制定的《停、送电管理制度》中“工作人员必须在停电设备的范围内作业,并与带电部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进行作业,在对地面6#瓦斯抽放泵进线电缆40A接线盒进行检修时带电作业,造成工伤。②120904运输巷(一)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中“锚杆锚固力检测抽样率为3%,并按每300根顶、帮锚杆各抽样一组(共9根)进行检查,不足300根时,视作300根作为一个抽样组”的规定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样检测,实际每组仅抽样6根锚杆;③120904切眼(一)掘进工作面未按照《120904切眼(一)掘进期间通风瓦斯管控安全技术措施》中“120904切眼(一)从迎头布置11个浅抽孔,每组浅抽孔施工完成后,检测孔内瓦斯浓度,连抽2小时,待孔内瓦斯浓度低于10%方可进行掘进,否则继续抽采”的规定组织作业,查询120904切眼(一)浅孔参数记录表,2025年12月4日,4#浅抽孔连抽2小时后,孔内瓦斯浓度为42.8%,未继续对该孔进行连抽就组织掘进作业;(2)查询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0月30日10时56分20秒至10时57分50秒期间,120904运输巷(一)掘进工作面使用掘进机作业,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切断电源,掘进机炮头还在转动;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未按规定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120904运输巷(一)混合风流处甲烷电闭锁测试周期超过15天,相邻两次甲烷电闭锁测试日期分别为2025年10月29日及2025年11月21日;(2)120904回风巷(一)第95节风筒位置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3)地面绞车房中升降物料的提升机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超过3层,且未安装过渡绳楔。
1.处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2.处2.5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45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6-01-14
3
黔﹝黔西﹞煤安罚﹝2025﹞19-1号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由许飙变为叶文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①地面10kV变电所二回无功电容补偿柜真空断路器和地面10kV变电所动力二回开关柜真空断路器辅助开关损坏,导致不能正常进行电动分、合闸,煤矿未及时处理。②120904运输联络巷(一)掘进工作面退回约30米处带式输送机机尾段底皮带摩擦H架,未及时处理;3.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违反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作业。①《120903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相邻支架顶梁保持平整,不能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现场实际第5号与第6号支架、第7号与第8号支架、第9号与第10号支架、第29号与第30号支架的错茬超过侧护板的2/3。②规程规定120903回风巷超前支护采用单体柱配合铰接梁进行加强支护,现场实际超前支护一排采用单体柱配合铰接梁,一排采用单体柱配合工字钢进行加强支护。③现场检查时,120903运输巷第4、85号单体液压支柱卸压未及时处理;(2)2025年5月1日,地面变电所停、送入井10kV二回路的操作,未由专责电工执行;(3)120903综采工作面使用连续采煤机作业,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矿井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上分接主要通风机房内2台空调供电负荷;(2)东翼回风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3)地面空气压缩机站2台在用压风机未设置温度传感器;(4)120903回风巷、1085底板巷等地点控制风流的风门设施不可靠。现场检查时,120903回风巷的风门墙体为空心墙体,1085底板巷的风门墙体在砌筑时未进行掏槽;5.二采区轨道下山与1085井底车场内轨道同一线路使用22kg/m与30kg/m两种型号钢轨。
1.处2万元罚款;2.处2.5万元罚款;3.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4.处2.5万元罚款;5.处2.5万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160000.00元
黔西市能源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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