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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惠忠油锯电具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惠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6LNA1D2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贡山县茨开路5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2025)云3301民初16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
贡山县惠忠油锯电具经营部
泸水市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云3301民初16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
贡山县惠忠油锯电具经营部
泸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2025)云3301民初16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
贡山县惠忠油锯电具经营部
裁判文书
泸水市人民法院
2
2025-07-29
(2025)云3301民初16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
贡山县惠忠油锯电具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泸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称其于2023年6月与两名上门推销人员以每桶价格160元购进5桶长城16KG车辆齿轮油;以每桶价格120元购进长城16KG尊龙T300;以每桶价格160元购进5桶长城16KG卓力液压油;截至2023年8月18日已销售长城16KG车辆齿轮油1桶(销售价为190元每桶)和长城16KG卓力液压油4桶(销售价为190元每桶);2023年8月18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对上述产品予以鉴定,并出具《现场鉴定证明》NO:0000334号,显示上述产品属假冒该公司产品,确认为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长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台账和销售记录收款凭证及说明商品的真实合法来源的材料,故货值金额为1400元,违法所得为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贡山县惠忠油锯电具经营部《营业执照》、周惠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2023年8月18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长城”注册商标持有人和使用人资质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3份,证明依法对对当事人销售的“长城”产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份、《现场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长城”商标产品的鉴定情况以及所销售侵犯中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长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 5.《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6.2023年8月18日《现场笔录》1份,以及对2023年9月20日对周惠忠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且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 2.没收违法经营额95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