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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亮注册资本:15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51641088434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临淄区新化路16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8
(2024)鲁0305民初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王**,济南明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明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山东有限公司,济南明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0
(2023)鲁0305民初5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3
2024-01-31
(2024)鲁0305民初4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姜**
徐*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4
2024-01-24
(2024)鲁0305民初45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姜**
徐*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5
2024-01-11
(2024)鲁0305民初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明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山东有限公司,济南明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明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6
2023-09-22
(2023)鲁0305民初5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7
2021-08-19
(2021)鲁0305民初2314号
所有权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出版实业有限公司,临淄万信百货商店,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02
(2024)鲁0305民初57号
合伙合同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文;济南明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明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文;济南明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明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明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3
2021-10-28
(2021)鲁0305民初2314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出版实业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0
2021-03-15
(2020)鲁0305民初7170号
返还原物纠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淄万信百货商店、山东出版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4
2013-03-15
(2013)临执字第46号
委托合同纠纷
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0-17
2017-09-27
(2017)鲁0305民初3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鲍**、淄博齐鲁商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淄市监处罚﹝2026﹞310号
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文件中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自2023年6月1日起,预购电价由原每千瓦时0.9185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9204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价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向闻韶南二巷小区内商铺收取电费,2022年5月1日—2026年3月15日期间,采用“先用电、后付费”方式,2025年1月1日之前统一按0.92元/千瓦时收取,2025年1月1日-2026年3月15日期间,按0.99元/千瓦时收取。 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14日期间电费按“先购电、后用电”收取方式,收取标准为0.99元/千瓦时。2022年5月1日—2026年4月14日期间均未执行多退少补政策。具体情况如下:闻韶南二巷小区内商铺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用电量55174度,电价0.92元/千瓦时,每度电应退0.0739元,需退费金额4077.3586元;2023年5月1日--2024年4月30日,用电量54162.5度,电价0.92元/千瓦时,每度电应退0.022元,需退金额1191.575元;2024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用电量31892度,电价0.92元/千瓦时,每度电应退0.0886元,需退费金额2825.6312元;2025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用电量11207度,电价0.99元/千瓦时,每度电应退0.1586元,需退费金额1777.4302元;2026年5月1日--2026年4月14日,用电量39117度,电价0.99元/千瓦时,每度电应退0.1436元,需退费金额5617.2012元。 经核查当事人提交的《用电退费明细统计表》,确认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退费金额15489.2012元。 综上,山东齐鲁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案成立,合计多收取金额15489.2012元,已退多收价款15489.2012元。
1、警告;2、罚款15489.2012元
15489.20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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