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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8YF73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518号首层11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30
(2025)粤0111民初12543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余**
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832号
2024年5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口罩进行抽查,抽取到一款带图形商标的“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规格型号:17.5cmX9cm,生产日期:2022.09.25】,经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24J000185),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不符合T/CTCA7-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购进带图形商标的“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规格型号:17.5cmX9cm,生产日期:2022.09.25】60盒(60只/盒),并置于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518号首层的商场内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经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不符合团体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39盒,进货价为59.9元/盒,销售价为68元/盒,获销售款2652元,获得利润315.9元;库存21盒,货值1428元,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综上,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4080元,违法所得为315.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4.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J000185);5.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相关凭证;6.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召回材料。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并作以下处罚:一、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彩色平面口罩”【规格型号:17.5cmX9cm,生产日期:2022.09.25】21盒(60只/盒);二、罚款55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315.9元。(罚没款合计5815.9元)
5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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