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鹏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秀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4MA19Y5276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小区2号楼1-2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锋市监处罚〔2024〕10000号
2024年8月2日,本局收到群众孙嘉佑的举报,反映其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鹏酒行购买的6瓶“五粮液”普8白酒,疑似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要求予以查处。2024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有五粮液普8白酒。现场经当事人与举报人确认,举报人口头委托本局代为保管上述“五粮液”普8白酒。2024年8月6日,当事人对上述6瓶五粮液白酒给举报人作了退款处理。2024年8月21日,本局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齐铁市监辩鉴通【2024】2号协助辨认/鉴定函,2024年9月10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现场鉴定报告,结论是上述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作权的商品。2024年9月10日,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场下达了齐铁市监强制【2024】4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2024049)。并下达了齐铁市监龙责改【2024】3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执法人员初步审查,当事人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经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作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主管领导批准,本案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调查,由刘晓梅、董行负责调查处理。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本案违法事实已查清。
经查,2023年12月末,有一人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鹏酒行的店里推销自家存货“五粮液”普8浓香型白酒(品名:五粮液;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批号:8921595 8521595 24生产日期:2023/03/13;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用1箱北大仓君妃白酒换1瓶“五粮液”普8浓香型白酒,共换了6瓶,1箱北大仓君妃白酒价值760.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五粮液”普8浓香型白酒的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2024年9月10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报告,结论是上述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作权的商品。2024年8月2日,当事人销售了6瓶“五粮液”普8浓香型白酒。2024年8月6日,当事人对举报人购买的6瓶“五粮液”普8浓香型白酒作了退款处理,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5820.00元。
1、警告;
2、没收:6瓶标有“五粮液”商标的白酒;详见《财物清单》(20240049);
3、罚款:5820.00元。
5820.00元
-
2024-09-23
2
齐铁市监处罚[2023]42号
经查,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市南岗区斯图加特酒水行购进了1箱Budweiser啤酒(酒精度:5%;规格:12瓶/箱 355ML/瓶;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2日),无中文标签,进货价格:45.60元/箱、3.80元/瓶。销售价格:5.00元/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啤酒共售出8瓶,违法所得:9.60元,本案货值金额60.00元。
1.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违法事实;
2.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3.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涉案食品(Budweiser啤酒)及检查照片各1 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物品的事实证据;
4.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对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5.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李秀娟)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明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的来源;
6.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秀娟)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携带材料;
7.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秀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交代的违法事实;
8.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李秀娟)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资格及备案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