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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姣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578903767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牛心顶镇野猪河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1
(2024)吉0581民初2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张**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23-11-27
(2023)吉05民终1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07
(2023)吉05民终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中化现代农业(吉林)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07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中化现代农业(吉林)有限公司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1-05
(2022)吉0581民初2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中化现代农业(吉林)有限公司梅河口技术服务中心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6
2020-09-03
(2020)苏0192民初4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刘金芳粮油经营部,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7
2020-09-03
(2020)苏0192民初43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刘金芳粮油经营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8-12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周**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9
2020-05-06
(2019)浙01民终103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庆瑞粮油经营部,梅河口市远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3-07-05
(2023)吉05民辖终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南阳食担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3-06-17
2023-03-31
(2023)吉05民终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吉林)有限公司梅河口技术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4242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4
2020-06-18
(2020)闽0104民初291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周**与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13
2020-05-20
(2019)浙01民终103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庆瑞粮油经营部、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29
2019-11-11
(2019)苏01民辖终11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刘金芳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9-10-09
2019-08-26
(2019)浙01民辖终10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五常市大洋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01
2019-04-02
(2019)浙0602执15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浙江甬绍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1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5-04-08
2015-04-08
(2014)梅民初字第2456号
相邻关系纠纷
单**与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处罚﹝2024﹞78号
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生产的裕兰香秋田小町大米涉嫌违反《商标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香烟是驰名商标,受到跨类别保护。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其实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此前那些拥有“中华”商标的企业都是有历史渊源的,而新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是禁止申请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办案单位认为,该产品包装上,天安门、商标、颜色、华表等,都与中华香烟极为相似。通俗一点说,消费者看到这个包装,非常直观就会认为,这是中华香烟出的一款中华大米,明显误导消费者嫌疑,不仅侵害中华香烟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也侵害消费者的权利。经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2018年办理过类似案件,定性为商业混淆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办案单位通过问卷形式进行社会调查,梅河口市远大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生产的裕兰香大米会对消费者误解与中华香烟有关联。
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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