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蕲成原味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31AD2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居委会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3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在当事人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4年6月11日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厨房的操作间发现有下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东古”牌南乳酱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6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使用,净含量190克/瓶,制造商: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②“海天”牌海鲜酱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使用,净含量400克/瓶,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③“照宇”牌寿司醋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00ml/瓶,制造商:烟台市照宇酿造有限公司;④“浠朱店”牌粉丝3千克,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保质期24个月,已开封使用,净含量10千克/箱,制造商:浠水县朱店豆制品有限公司;⑤“海天”牌柱侯酱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使用,净含量240克/瓶,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与其他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一起存放。当事人称上述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都是从一农贸市场购进的,购进的时间久了,也无进货单据。因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价格,本局以电商平台查询到同类同规格产品的价格认定货值金额:①“东古”牌南乳酱售价6.90元/瓶,货值金额6.90元/瓶×2瓶=13.8元;②“海天”牌海鲜酱售价9.9元/瓶,货值金额9.9元;③“照宇”牌寿司醋售价1.8元/瓶,货值金额1.8元;④“浠朱店”牌粉丝售价43.5元/900克,货值金额0.048元/克×3000克=144元;⑤“海天”牌柱侯酱售价5.5元/瓶,货值金额5.5元,合计货值金额共17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食品,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种类及销售情况无法查实,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