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泉岭农垦鹤军蔬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1MA1B0WU74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场农贸市场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萝市监处罚〔2025〕2号
2024年12月2日,萝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同江综合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23090009242102666)一份,报告中称黑龙江宝泉岭农垦鹤军蔬菜水果店张海春(产品名称: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赵鸿旭、吴全平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12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张海春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 2016年7月20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11月16日从鹤岗市南翔丫旦蔬菜批发部共购进韭菜毛重60斤(净重40斤),进价4.5元/斤,共计180元,售价5元/斤,共计200元;截止案发已经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报告证实涉案韭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场所实际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照片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执法人员对张海春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已经通知上述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6.执法人员对张海春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0.00元
-
2024-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