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市金叶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栗喜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1558116379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前进路西、苏尼特街北(金叶时代广场地下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市监处罚〔2026〕5号
二连市金叶时代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进口牙膏)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口牙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2200.00元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二市监处罚﹝2024﹞52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免予罚款处罚。
0.00元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3
二市监处罚﹝2024﹞12号
二连市金叶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