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云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鹏翼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82MA33JELQ3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大王峰南路1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4]40号
经查,张鹏翼于2020年1月17日办理“武夷山市云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
又查,根据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5月,张鹏翼使用青苔皮和粽叶,与普通水仙茶叶一起加工,违反GB/T 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 武夷岩茶》的规定,生产出大量“枞味”水仙茶。张鹏翼陆续将前述生产的茶叶以“武夷岩茶老枞水仙”的名义对外销售,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售出涉案茶叶257斤,销售金额共计216300元。此外,张鹏翼存放于武夷山市大王峰南路19-7号的“侯渊茗茶会所”(武夷山市云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店内尚未销售的茶叶共计294.36斤。
经鉴定,上述由张鹏翼售出的257斤茶叶,及其店内尚未销售的294.36斤茶叶中均含有“2,4-二羟基-3,6-二甲基苯甲酸甲酯”成分,不符合GB/T 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 武夷岩茶》6.7.1“武夷岩茶产品应干净、不着色,不得混有异种植物,不含非茶叶物质,无异味,无异臭,无霉变”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3年12月28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3)闽0782刑初171号】,判决认定张鹏翼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武夷岩茶共计257斤,销售金额共计216300元;尚未销售的伪劣武夷岩茶共计294.36斤,货值金额共计206052元。张鹏翼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并追缴张鹏翼的犯罪所得21.63万元,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张鹏翼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武检检建受〔2024〕4号),证明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将需由我局行政处理的线索移交我局处理;
3.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3)闽078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证据提取单、张鹏翼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武夷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1份,证明涉案物品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扣押。
吊销许可证件
0.00元
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