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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民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秀坤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300976793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查,黑龙江省城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山楂酒,生产日期:2023-11-21、规格型号:255ml/瓶、酒精度:5%vol,该产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明示标准对酒精度的要求为4.0-60.0,产品标签标注酒精度为5%vol,酒精度实测值为3.0%vol,按照标准要求,标签明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涉案产品不符合明示标准及标签标注明示要求。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食品20箱,每箱8瓶,抽样机构购买价格为8元,货值金额1280元。涉案产品系抽样人员从当事人生产成品库(已检区)抽样,除抽检的8瓶外,抽样前后该批次产品未产生其他销售,库存剩余19箱,剩余产品已销毁处理,违法所得64元。该企业于2023年12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另查明,2023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山楂酒(生产日期2022-11-15)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产品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7月24日,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4页、检验报告一份4页、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询问通知书(哈南市监食生询通 [2023] 33号)一份共1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共15页,证明涉案批次产品的抽样、检验结论、检验报告送达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2、“山楂酒”产品照片,共1页,证明产品标签标识情况。3、2023年11月28日、2024年1月16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两份,共5页,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生产经营情况。4、黑龙江省城民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资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人身份基本信息。6、授权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共2页。证明接受调查此案人员的授权委托情况及身份信息。7、涉案产品原辅料的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共21页,证明企业原料购进情况和进货查验相关情况。8、该企业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记录(原辅料类),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记录复印件,共3页,证明企业的生产情况。9、露酒(GB/T 27588-2011)标准文本一份8页,证明该产品执行标准的内容。10、整改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11、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销毁照片一份1页。1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5页。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4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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