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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朝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5YMGC90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天星宝综合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字(2023)175号
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舒朝全、王承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等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牛蛙不合格。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3SG01886,食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3月20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00120651200466),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牛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天星宝综合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从一位微信号为“Hihi1772”的人处购进了10kg牛蛙,购进单价21.75元/kg,当事人购进牛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对该批次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数量6kg,销售价格24元/kg。该批次牛蛙剩余的4kg由当事人子女带回家食用(未收取费用)。该批次牛蛙的货值金额为:10kg×24元/kg=2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按抽样部分计算,为24元/kg×6kg=144元。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