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大屯镇博鑫农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E5Y1KJ8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大屯镇政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218号
原镇赉县大屯镇博鑫农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张丽梅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是2025年4月23日以92.00元/袋的价格购进的,购进数量是2吨(50袋),销售价格为135.00元/袋,我局执法人员向该经销处受托人张立文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6750.00元,利润金额2150.00元。原镇赉县大屯镇博鑫农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张丽梅及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的生产厂家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镇赉县大屯镇博鑫农资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1月22日登记设立,2025年8月8日,该经销处经营者张丽梅对其办理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8月22日向我局对该经销处注销的原因作出了情况说明。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销售的一种形式,其责任主体是经营者,营业执照是否注销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故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象仍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张丽梅。
-
3375.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