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沛崇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培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882MA10KTWE5C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83-1号世纪佳泰大厦A座131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6)苏0303民初21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沛县世医堂医药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沛市监处罚〔2025〕X00120号
经查明,当事人网店经营的“黄芪麦冬膏”商品,实际产品名称为“桑椹黄芪麦冬膏”,是安徽尊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不具备保健食品功效,当事人在其网店宣称具有“润滑肠道,促进蠕动,让宿便畅快排出”等功效,其网店经营的部分普通食品的详情页、主图、标题等内容涉及保健功效的表述,且当事人网店销售的部分食品无法提供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综上,当事人涉嫌存在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商品的详情页、主图、标题等,是当事人委托沛县宣宣广告制作服务部制作的,委托制作费用为1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网店所经营药品发布的广告,不能提供审查证明,且广告页面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内容,涉嫌存在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6000元
6000.00元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