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蒙自海景歌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3MA7G8CMK4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观澜街道十里铺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1号
-
给予蒙自海景歌厅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元
蒙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05
2
蒙市监处罚〔2023〕04-3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在蒙自市蒙自市观澜街道十里铺一社经营了一家“蒙自海景歌厅”从事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经营,办理执照名称为“蒙自海景歌厅”。依据2023年9月9日11时13分许,蒙自市公安局观澜派出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3份,以及我局对经营者孔磊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将净含量为330ML、酒精含量≥8度的““滇啤纯生啤酒””售卖给到该歌厅307号包厢饮酒消费的未成年人普某希(性别:男,17周岁)、陆某(性别:男,15周岁)、普某伦(性别:男,15周岁),当天以上3名未成年人在该歌厅消费的金额为200元,其中酒水费200元,包房免费。以上情况经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当事人在接纳上述未成年人在其酒吧内消费酒水时,未在该店显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标识,也未核实其年龄。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三、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