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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江波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662337016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3-01
2016-08-10
(2016)京73行初711号
工商行政管理
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6-12-21
2016-12-21
(2016)京行终48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6-06-06
2016-06-06
(2016)浙0226民初2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永炎食品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3-08
2016-03-08
(2015)杭萧商初字第52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博聚轩食品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3﹞34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原料果胚验收、筛选/挑选、漂洗/脱盐、蒸煮、糖渍、配料、干燥、精选、包装、金属探测仪检测等工艺,使用多种配料,于2023年3月14日生产了15千克(不含留样和出厂检验消耗)“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成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31克/千克)后,全部销售。该批次“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在产品出厂检验实测值为0.31克/千克,在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实测值为0.125克/千克,在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实测值为0.502克/千克,复检中实测值为0.488克/千克,自行委托承检机构检验中实测值为0.272克/千克。因生产过程中漂洗工艺控制不严,导致该批次“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的二氧化硫残留物在产品中分布不均匀,同批次产品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超过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二氧化硫在蜜饯凉果中最大使用量0.35克/千克)。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对留样1.5千克“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进行自检,并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符合GB2760要求,另2023年4月26日批次的“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GB2760要求。当事人进行食品召回,但未成功召回。截至目前,该批次“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剩余0.5千克留样产品。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的数量为15千克,成本为22.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25.2元/千克,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为378.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入原料“空心山楂”后,经过进货查验,通过分装工艺生产“空心山楂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其原料“空心山楂”的产品类别为凉果类,配料为山楂、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胭脂红、日落黄)、食品用香精香料。当事人使用旧包装袋生产同名、同条码、外观近似的产品,但是内容物的生产工艺、配料均有所不同。后当事人更换产品配料后,对产品包装袋上的标签信息中产品类别、配料、营养成分表进行更新,重新印制包装袋。“空心山楂干”新旧两版包装袋商品条码均为694*****606972,包装袋正面内容一致,背面标签差别如下:1.旧版标签中产品类别为果脯类;新版标签中产品类别为凉果类。2.旧版标签中配料为山楂、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焦亚硫酸钠、胭脂红);新版标签中配料为山楂、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苯甲酸钠、胭脂红、日落黄)、食品用香精香料;3.旧版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每百克含能量1212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4%,蛋白质1.3克、营养素参考值2%,脂肪1.2克、营养素参考值2%,碳水化合物67.4克、营养素参考值22%,钠26毫克、营养素参考值1%;新版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每百克含能量1263千焦、营养素参考值15%,蛋白质1.5克、营养素参考值3%,脂肪0克、营养素参考值0%,碳水化合物72.8克、营养素参考值24%,钠837毫克、营养素参考值42%。因包装袋印刷公司发货有误,导致新旧两版包装袋混合发货,其中3650个旧版包装袋混入新版包装袋中一同发货。当事人疏忽大意未对包装袋进行严格检查,导致在2023年6月11日使用50个旧版包装袋生产2.5千克“空心山楂干”,其实际产品类别为凉果类。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1日生产的“空心山楂干”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76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甜蜜素在蜜饯凉果(食品分类号:04.01.02.08)中的凉果类(食品分类号:04.01.02.08.02)、话化类(食品分类号:04.01.02.08.04)和果糕类(食品分类号:04.01.02.08.05)中的最大使用量为8.0克/千克,除凉果类、话化类和果糕类以外的蜜饯凉果中最大使用量为1.0克/千克,承检机构以蜜饯凉果的标准对“空心山楂干”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进行判定,认定属于不合格,但是考虑到该产品实际为凉果类,其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8.0克/千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76克/千克未超过最大使用量,应当认定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50个旧版包装袋共生产了2.5千克产品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空心山楂干”,成本为20.2元/千克,销售价格为22.4元/千克,货值金额为56.0元,违法所得为56.0元。当事人进行食品召回,但未成功召回。截至目前,该旧版包装袋已经停止使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0.5千克涉案“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人民币;3.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该项罚没款合计20378.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人民币;2.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该项罚没款合计6056.0,上缴国库。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0.5千克涉案“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人民币;3.处罚款26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合计26434.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0.5千克涉案“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人民币;3.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该项罚没款合计20378.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人民币;2.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该项罚没款合计6056.0,上缴国库。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0.5千克涉案“韩式话梅干(李子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人民币;3.处罚款26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合计26434.0元,上缴国库。
26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2
杭临平塘栖罚决字﹝2023﹞第000111号
案件名称: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九熟坝**号(杭州****有限公司厂区内)搭建建(构)筑物,该行为于2023年06月07日9时16分,被执法人员在有关部门移送中发现。经杭州****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述搭建的建(构)筑物情况进行了测绘,8处(现场勘验图所示)建(构)筑物共计建筑面积为5702.88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3050.5平方米(4.576亩)。上述8处建(构)筑物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2023年08月16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反馈:“经核查,F3建筑物于2002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余杭市益民食品有限公司,证号为20020*****15。其余7处建(构)筑物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15日内拆除上述7处违法建(构)筑物面积5000.36平方米。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人民政府
1、其他
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人民政府
2023-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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