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江波 | 注册资本:1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662337016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3-01
2016-08-10
(2016)京73行初711号
工商行政管理
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6-12-21
2016-12-21
(2016)京行终4819号
行政案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6-06-06
2016-06-06
(2016)浙0226民初2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永炎食品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3-08
2016-03-08
(2015)杭萧商初字第52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姚哥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博聚轩食品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6〕165号
当事人委托于2026年4月2日生产了25千克“果子橄榄”,于2026年4月21日生产了50千克“果子橄榄”,于2026年5月1日生产了30千克“果子橄榄”,合计生产105千克,生产成本合计19.34元/千克,货值金额共计2142元,违法所得共计123元。因《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版)中水果制品(含蜜饯)5.2.3要求,检测二氧化硫时,取样部位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取“整个样品”进行测定,当事人在做出厂检测时,根据GB 5009.34-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中的第一法5.1.2对蜜饯类产品的固体试样要求,采用取可食用部分对涉案食品做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致使检测结果和监督抽检的结果偏差较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较小。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三个批次涉案产品“果子橄榄”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3.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10123.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