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鑫泰隆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忠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7MMBD37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小区旺达花苑37栋14号商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8瓶500ml规格42°十二年陈酿白云边(生产日期分别是20240228P01、20240228P02、20240228P03、20240228P04、20240228P05、20240228P06、20240229G01、20240229G04),4瓶500ml规格42°十五年陈酿白云边(生产日期分别是2025-04-02-J、2025-04-02-J、20241025A03、20241025A02),2瓶500ml规格45°二十年陈酿白云边(生产日期分别是2025-06-29-F01、2025-06-29-F02),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员现场鉴定侵犯了“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出具《湖北省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证明书》(0007236号)。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边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店内的标价:500ml规格42°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零售价85元,500ml规格42°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零售价135元,500ml规格45°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零售价300元。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瓶*85元+4瓶*135元+2瓶*300元=182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1820元罚款。
当事人购进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00ml规格42°十二年陈酿白云边8瓶, 500ml规格42°十五年陈酿白云边4瓶, 500ml规格45°二十年陈酿白云边2瓶;
3、罚款1820元。
182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