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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瑞龙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强注册资本: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4MA1MUCFQ3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睢宁县邱集镇姚圩村徐宁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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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5〕X00122号
经查,当事人受睢宁县************委托于2025年5月12日投料100千克共生产650袋绿豆粉皮,以3元/袋的价格销售。2025年6月16日,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检验,睢宁县**********生产的绿豆粉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mg/kg≤200,实测值461,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绿豆粉皮。 截至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的抽检批次绿豆粉皮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核实、计算,当事人生产抽检批次绿豆粉皮的货值金额共计1950元,违法所得共计1950元。 睢宁县**********与睢宁县**********于2025年2月14日签订了食品代加工合同,在合同第13条第3款明确约定睢宁县**********对产品成品质量负责,如导致睢宁县**********承担实际的经济责任(如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由睢宁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绿豆粉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抽检批次绿豆粉皮的违法所得1950元,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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